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6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6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史寓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29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史寓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安非他命玻璃球吸食器1支」補充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及證據部分補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及現場蒐證照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