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2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27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中簡字第27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捷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48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詹捷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至3行關於「堂弟 楊清泉 」之記載應更正為「表弟楊清泉」,並增列現場錄影光碟1片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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