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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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29號原告 金勝龍 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 徐國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為徐國勇為被告內政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被告內政部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7年7月16日變更為徐國勇,此有新聞報導為憑,然兩造迄未聲明由徐國勇承受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