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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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天空之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國維 被上訴人即原告龍雲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奇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1,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