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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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煌坤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甲○○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叁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180號被告張煌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所查扣之毒品安非他命1包(淨重
0.1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8日CH/2006/A144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2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包經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13公克,因鑑驗使用0.011公克,驗餘淨重0.119公克等情,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7180號偵查卷第44頁可稽,是該等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乃屬違禁物甚明;又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71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就該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單獨聲請予以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