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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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11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佳奇 選任辯護人 林群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佳奇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佳奇(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第9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