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63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梁燕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梁燕兒於民國97年0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手續費1356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124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963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8258元梁燕兒00000000000000自民國97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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