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65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張志弘 債務人 李志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李志倫於民國108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貳拾捌萬元整,並訂立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見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