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9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8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897號抗告人 韓國瑜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葉慶元 律師 卓翊維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參加人 陳冠榮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停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參加人以其為提議人之領銜人,檢具罷免提議書、理由書及提議人名冊,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提出「高雄市第3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下稱系爭罷免案),經相對人查對提議人名冊已達法定提議人數,以109年1月20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038號函告知參加人於文到次日起10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60日內徵求連署,未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者,視為放棄提議。嗣參加人依限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並於徵求連署期間內,提出連署人名冊,經相對人審認參加人提出之連署人數37萬7,662人,已超過法定連署人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83條第2項規定,以109年4月17日中選務字第1093150190號公告(下稱原處分),宣告系爭罷免案成立。抗告人不服,於109年5月11日向訴願機關行政院提出追加訴願暨停止執行申請書,旋於翌日向原審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經原審法院以抗告人未待訴願機關作成決定,即向原審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暨抗告人主張系爭罷免案宣告成立,已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要件不合,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遂提起抗告。
三、抗告意旨如抗告理由狀、補充理由狀及補充理由(二)狀所載。
四、本院按:
(一)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規定:「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準此,訴訟繫屬前行政法院得依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必須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以及停止執行對於公益無重大影響者,始得為之。而停止執行對公益是否有「重大影響」,係屬對聲請人之私益與立即執行公益的利益衡量;若原處分立即執行之公益大於停止執行之私益,縱使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亦得不許停止執行。又停止執行制度係屬暫時之權利保護,非本案救濟程序,法院須於有限時間內,依即時可得調查之證據,就停止執行要件事實之存否而為認定。
(二)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抗告人主張依該條項但書規定之立法意旨,其限制應包括不得為一切與罷免相關之活動如宣傳及徵求提議連署,指摘相對人違法計入提前徵求之提議人數,准許進入徵求連署程序,以違法程序作成之原處分,亦顯有違法等語,此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之爭議,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辯論程序始能論斷,依現有證據資料,尚難認抗告人於本案訴訟顯會勝訴,而謂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抗告人執以主張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即有未合。又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133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民意代表或民選地方首長於就職後,其言行操守、施政作為或議事表現,應受原選舉區選舉人之監督檢驗,而負政治上責任,此為憲法基於直接民權所設之制度。衡酌原處分停止執行之結果,罷免程序即停止進行,抗告人得以避免因投票結果若通過系爭罷免案致市長職務遭解除之風險,較諸罷免程序繼續進行,高雄市選舉區選舉人得經由罷免投票決定是否撤回對抗告人之委託,實踐憲法賦予人民直接行使罷免權之公益,本院認原處分停止執行,對於高雄市選舉區選舉人行使參政權之公益所造成重大不利之影響,甚於不停止執行對抗告人所造成之損害,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但書規定,抗告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自難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曹瑞卿法官林欣蓉法官高愈杰法官蕭惠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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