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代理人 賴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4年7月3日,在臺南市○○區○○○路○○○號,因錢包被竊而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61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4年9月1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民時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3月15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王木生 │京城商業銀│匯豐汽車股│104年8月26日│43,286元│0000000││││行中華分行│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