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秋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執聲字第2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秋美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228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7月4日確定,於112年7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RAY-BAN」商標太陽眼鏡1副,經警方送請盧克提卡集團公司委託之鑑定單位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後,確定為仿冒商標商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警方偵查報告所附照片、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等在卷可稽,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郭秋美因本件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2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11年7月4日至112年7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有卷附該緩起訴處分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被告郭秋美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得憑。而其同案被告 黃威盛 亦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4228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111年度中智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且沒收扣案之仿冒「RAY-BAN」商標眼鏡1副,暨沒收、追徵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800元,該案業經確定,並已執行沒收完畢乙情,有該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易判決、同案被告黃威盛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足參,是上開扣押之「RAY-BAN」商標太陽眼鏡1副既業經本院另案諭知沒收,自無重複宣告沒收之必要。準此,本件聲請人再次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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