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5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18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三、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七一四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九十七年七月二日期滿,該案扣案如附表所載之仿冒商品,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依前揭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個)│├──┼──────────┼─────┤│1│仿冒LV皮包│11│├──┼──────────┼─────┤│2│仿冒LV皮夾│2│├──┼──────────┼─────┤│3│仿冒GUCCI皮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