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23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七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號│名│刑│日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1│竊盜│有期徒刑│96年10│本院96年度│96年12│本院96年度│97年2││││陸月│月21日│簡字第8567│月31日│簡字第8567│月4日││││││號││號││├─┼──┼────┼───┼─────┼───┼─────┼───┤│2│竊盜│有期徒刑│96年10│本院97年度│97年6│本院97年度│97年7││││參月│月13日│簡字第5489│月30日│簡字第5489│月28日││││││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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