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0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00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0093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伍拾捌元,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九十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另預借現金等交易之手續費新台幣壹佰零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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