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榮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榮富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6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2年1月20日死亡,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6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考。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分別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5930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前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執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施函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昀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鑑定結果備註1粉末4包⒈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⒉驗前總毛重3.65公克,驗前總淨重2.88公克,驗餘總淨重2.85公克,純度56.64%,純質淨重1.63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5930號鑑定書2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⒈編號1:驗前毛重0.7289公克,驗前淨重0.5540公克,因鑑驗取樣0.0023公克,驗餘淨重0.5517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⒉編號2:驗前毛重0.7182公克,驗前淨重0.5402公克,因鑑驗取樣0.0022公克,驗餘淨重0.5380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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