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2號原告 李玉希 訴訟代理人 陳柏豪 律師被告 李建正
李淑貞
李惠中
李惠華
李惠玲
吳真善
李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0樓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0樓 李正德
李秀源
李秀蓉
李永誠
張耕維
張凱茵
張明傳
張仁傑
張傑松
張仁德
張正芳
張明悧
張明珠
張明雲
張琇瑛
王李杏
林宜謙
林繼成
林國英
林國珍
林國寶
李早苗
趙家鴻
住○○市○○區○○路0段0巷0弄00○0號0樓 趙家妤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巫莉婷
趙啓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繼承人 李阿癸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李建正、李淑貞、李惠中、李惠華、李惠玲、吳真善、李春生、李秀源、李秀蓉、李永誠、張耕維、張凱茵、張明傳、張仁傑、張傑松、張仁德、張正芳、張明悧、張明珠、張明雲、張琇瑛、王李杏、林宜謙、林繼成、林國英、林國珍、林國寶、 仲李早苗 、趙家鴻、趙家妤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阿癸於民國59年1月1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繼承人,渠等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兩造為被繼承人李阿癸之全體繼承人,而被繼承人李阿癸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因繼承人彼此間無法自行協議分割,爰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被繼承人李阿癸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割。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李正德:對本件沒有意見,原告是我堂妹,法律上該怎麼分就怎麼分,我沒有意見。
(二)被告李建正等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繼承人及應繼分之認定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李阿癸於59年1月10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又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李阿癸之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兩造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李正德對此不爭執,其餘被告李建正等30人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則依上開事證,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二)准予分割及分割方法
1、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李阿癸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目前無從達成分割遺產之協議,該等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是原告自得訴請分割。
2、又上開所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原告主張依兩造應繼分比例為分割,而被告李正德到庭陳明,對本件沒有意見,其餘被告李建正等人則未到庭或具狀表示意見,本院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性質及金額等因素綜合判斷,爰就被繼承人所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訴訟費用之負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因兩造無從達成分割協議,而由原告提起訴訟,惟兩造均因遺產分割而互蒙其利,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認此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依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始屬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春美附表一:被繼承人李阿癸之遺產及分割方法編號財產種類、所在地、名稱權利範圍、單位或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1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32分之3原物分割。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2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24分之13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32分之3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1李建正1/182李淑貞1/183李惠中1/274李惠華1/275李惠玲1/276吳真善1/457李春生1/458李正德1/459李秀源1/4510李秀蓉1/4511李永誠1/1812李玉希1/1813張耕維1/18014張凱茵1/18015張明傳1/9016張仁傑1/9017張傑松1/9018張仁德1/9019張正芳1/9020張明悧1/9021張明珠1/9022張明雲1/9023張琇瑛1/9024王李杏1/925林宜謙1/4526林繼成1/4527林國英1/4528林國珍1/4529林國寶1/4530仲李早苗1/931趙家鴻1/1832趙家妤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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