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7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74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麗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0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麗萍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基於竊盜之犯意」更正為「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
㈡附表編號1「地點」欄「國際通百貨」更正為「國際通百貨行
」、「竊取商品」欄「萬用鍋蓋」更正為「萬用鍋蓋頭」。㈢犯罪事實欄二「 蘇珮慧 」更正為「國際通百貨行即許 耿祥 」。
㈣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3行「新北市政府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更正為「新北市政府三重分局扣押筆錄」。
㈤證據補充「被告蔡麗萍特徵照片1張、和解書2紙」。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罪。
㈡被告所犯本案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自陳因精神恍惚而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破壞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素行不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另其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稱無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又已與告訴人國際通百貨行即 許耿祥 、被害人 王婷蓁 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失,有和解書2份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被告本案竊得水溶性髮雕露1瓶、萬用鍋蓋頭1個、新生白髮
專用補色染液1瓶、咖哩酥2個及月餅2個,業經發還告訴人、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可佐,自毋庸宣告沒收。㈠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所示,另竊取新北市環
保垃圾袋3包、家庭用手套2雙、斜背包1個、洗菜籃1個、不鏽鋼球刷1個、筆數支,均為其犯罪所得,雖未發還告訴人,然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業如前述,若再就其本案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丁維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0384號被告蔡麗萍女5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麗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附表所示商店,趁各該店員蘇珮慧、王婷蓁不注意之際,先後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嗣經蘇珮慧、王婷蓁發覺物品遭竊,調閱監視影像並報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蘇珮慧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麗萍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證人蘇珮慧、王婷蓁於警詢時證述綦詳,並有新北市政府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監視器光碟1片暨影像截圖1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竊取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檢察官丁維志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店內財物管領人竊取商品金額(新臺幣)1111年8月31日12時17分新北市○○區○○○路0號國際通百貨蘇珮慧水溶性髮雕露1瓶、萬用鍋蓋1個、新生白髮專用補色染液1瓶、新北市環保垃圾袋3包、家庭用手套2雙、斜背包1個、洗菜籃1個、不鏽鋼球刷1個、筆數支795元2111年8月31日12時34分新北市○○區○○路0段00號驊珍食品王婷蓁(未提告)咖哩酥2個、月餅2個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