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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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1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翁凱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零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翁凱威於民國94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5月12日起至民國98年05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
5月22日止累計379,573元未給付,其中147,826元為本金;204,322元為利息;27,4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翁凱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22日止累計211,109元未給付,其中57,939元為消費款;149,570元為循環利息;3,60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1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翁凱威│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147826││5月23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翁凱威│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7939││5月23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