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1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018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郭崇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崇良於民國108年04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09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06月01日止累計123,117元未給付,其中118,853元為本金;4,17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崇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5月07日止累計47,022元未給付,其中43,652元為消費款;2,170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01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崇良│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118853││6月02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郭崇良│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43652││5月08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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