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李萊娣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玖佰肆拾叁元,折合銀元肆萬零 陸佰 肆拾捌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零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