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四二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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