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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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2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才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才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定執行刑為5年2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於民國105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確定,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5010616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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