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陳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釋明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請提出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
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又聲請人曾繳款幾期?係何時開始毀諾?並說明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且提出相關證明。
㈡聲請人與 簡慶吉 離婚時就 簡紹恩 扶養費負擔之約定方式。
㈢請提出聲請人97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財產總歸戶資料清單。㈣聲請人現任職何處?每月收入若干?並請提出在職證明、收入證明。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