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政達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為零點貳玖捌公克,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政達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863號判決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8月6日死亡,而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為公訴不受理確定,而被告於該案查扣之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查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得單獨宣告沒收之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於108年8月6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為公訴不受理確定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執聲沒卷第3頁至第4頁)。又為警於該案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為0.308公克,驗餘淨重為0.298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執聲沒卷第7頁),是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所使用之包裝袋1只,與所包裝之毒品密切接觸,送驗時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不可完全析離,仍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沒收銷燬之。此外,鑑驗耗用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6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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