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 許靜芬 被告 阮姿瑜
鄧楷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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