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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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鄒慶龍 相對人建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婕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建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楊婕妤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2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建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楊婕妤及第三人 沈龍江 於112年3月3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到期日為113年2月1日,面額為2,278,000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建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楊婕妤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經渠 等於113年7月23日具狀表示,聲請人主張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固屬正確,然而:①僅因一時資金周轉困難,於次月將有大筆資金到位、②拍賣抵押物之實益並不高、③已積極與聲請人進行債務協商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土地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50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雲林縣虎尾鎮興南383-3534.71全部所有權人:楊婕妤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50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號屋層數範圍001118雲林縣○○鎮○○段00000地號雲林縣○○鎮○○00○0號工業用、鋼造、1層一層281.63281.63全部所有權人:建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