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附民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更字第一號
原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三七號瀆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四號附帶民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不服對之提起上訴,復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八十九年附民上字第六九號撤銷原判決,並發回本院,惟查本件刑事部分現正上訴於最高法院,故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法官陳姵君
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