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聲字第234號

聲請人和平賞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德楸

相對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元後,本院一一二年度司執字第一二九七五二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一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三五一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前,或和解、調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429號裁判意旨參照)。申言之,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而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另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此項遲延利息之本質屬於法定損害賠償,亦可據為金錢債權遲延受償所可能發生之損害之賠償標準。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係執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08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下稱系爭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其對聲請人執行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9,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債權),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2年度司執字第12975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後,於112年9月8日核發扣押命令,禁止聲請人在系爭債權之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泰銀行)大安分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簡易型分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分公司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其清償。又經華泰銀行於112年9月14日陳報其已依扣押命令扣押聲請人存款共66萬8,133元後,本院執行處於112年9月26日核發收取命令,准許相對人向華泰銀行大安分公司收取19萬7,514元之存款債權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核無誤,嗣聲請人以兩造前於111年1月1日簽立綜合管理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相對人依約應負責聲請人社區之一般事務管理服務及清潔、環境衛生等維護事項,然因相對人於簽約後,未善盡管理及清潔維護事項之責任,故聲請人已於系爭契約期滿前通知不再續約。又兩造已於111年12月1日決議相對人應於111年12月15日前完成清理作業,惟相對人於111年12月30日前仍未完成上開清潔作業,故原告始暫緩給付最後1期服務費18萬9,000元,並通知相對人如未於112年2月28日前完成,則聲請人將委請他人清運,並於上開未給付之服務費中扣除所生費用,嗣相對人逾期仍未完成清潔作業,故以服務費18萬9,000元抵扣聲請人因委請他人代為清理而支出之20萬1,600元後,已無剩餘款項為由,於112年9月28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上開執行程序,經本院以112年度北簡字第1135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受理在案,故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而聲請人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係為不得上訴三審之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審簡易程序審判事件之期限分別為10個月、2年,共計2年10個月,加上裁判送達、上訴、分案等期間,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限約需3年,爰以此為預估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是以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受償上開債權總額所受損害為上開債權總額法定遲延利息即2萬8,350元【計算式:18萬9,000元×5%×3年=2萬8,350元,元以下4捨5入】,為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而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

三、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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