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6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62號聲請人 張明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瑞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正本二紙(票號CH657087、CH657076)。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