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1277、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8月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