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麗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主文欄內關於「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7主文欄內關於「未扣案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記載,與犯罪事實欄一之7、理由欄四、主文欄合併沒收所載金額有所不符,顯係誤寫,爰依上揭說明予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黃佩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