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緝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緝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蓁騏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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