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4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4497號抗告人 唐銘煌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司票字第4497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