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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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0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美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64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所提出客戶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非清晰可辨識,請
補提出清晰可資辨識之資料。
三、提出準備書狀,敘明本件請求金額之詳細計算式、計算依據
、違約金請求超過1,200元之依據,或更正訴之聲明,及檢
附本件交易明細表(含歷次消費金額、還款金額、累計情形
等,本金及利息應分別列計),繕本請逕寄對造收受,註明
於書狀,並向本院陳報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