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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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上更㈠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四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清華 律師右當事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蘇重信~B2法官林永茂~B3法官曾平杉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B1法院書記官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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