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326號原告 洪辰諭 被告 謝元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32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法官黃柏仁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