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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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合建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成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建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285,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6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6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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