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29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
二、釋明正確之到期日。(聲請狀所載與本票影本不符。)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