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五四二七號 楊璨榮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四號判決確定,查扣之K他命零點一七、零點四五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之等語。
二、經查:聲請書所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五四二七號執行案件,雖有執行案件資料表可按,然查該資料表九十二年執字第五四二七號係被告楊璨榮所犯偽造印文罪之案件(裁判案號:本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六號),與原聲請書所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案由及裁判案號均有未合之處;而聲請書所附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四號判決經查其被告為 吳嘉興 ,與原聲請書所載被告楊璨榮亦顯非同一人。從而本件聲請意旨與聲請人送交之卷證資料實有未符,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駁回,而由聲請人另為適法之聲請,特此敘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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