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27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為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30日以被告涉犯多次竊盜案件,認被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裁定羈押。茲因被告甲○○尚有多次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而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28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該法院曾去函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並聯絡本院於96年12月3日接押被告,且本院已審理完畢,認羈押原因已消滅,爰撤銷羈押,並將被告交付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依法處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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