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照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政毅徐三明 等人之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中所稱「被繼承人 曾吉祥 所遺之遺產」
  為何?並提出曾吉祥之遺產清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二、被告 曾秀涓曾秋英 之真正住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如
  未能按址送達,則是否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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