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3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照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政毅 即 徐三明 等人之間請求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起訴狀訴之聲明中所稱「被繼承人 曾吉祥 所遺之遺產」
為何?並提出曾吉祥之遺產清冊(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二、被告 曾秀涓 、 曾秋英 之真正住居所(並提出戶籍謄本)。如
未能按址送達,則是否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