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自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自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自緝字第24號自訴人乙○○自訴人即承受訴訟人甲○○自訴代理人 徐光佑 律師
林長泉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自訴人乙○○提起自訴後,自訴人乙○○死亡,由承受訴訟人甲○○承受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陳福來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