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90號原告丙○○
號4樓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伍萬肆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甲○○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84年11月間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256萬元,約定於86年11月17日返還,詎屆清償期後,屢向訴外人甲○○及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本票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因生意失敗,故無力清償。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票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辯稱:因生意失敗,故無力清償云云,惟仍難卸免還款責任,所辯尚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清償借款256萬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
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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