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陸萬壹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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