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林鈺展 被告 陳俊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8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羅郁棣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