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9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擁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靖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聲請人前與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康橋國民小學簽訂工程承攬合約,工程已完工,驗收完成,經聲請人多次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尚積欠工程款,故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工程承攬合約,合約乃康橋學校財團法人新竹市康橋國民小學與聲請人所簽定,相對人並非合約之當事人,兩造間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給付工程款,於法無據,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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