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44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藍正宗藍建程 之繼承
人等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3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
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5,5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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