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徐邦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GOGORO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