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消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徐邦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GOGORO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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