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31號聲請人 陳秀昭 訴訟代理人 何源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8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鄧筱芸┌────────────────────────────────────────┐│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