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祐麒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祐麒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18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得之殘渣袋1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8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後,認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107DH-180、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1紙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殘渣袋其上所附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殘渣袋內(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參照),是上開扣案之殘渣袋1個,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于淑真